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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章(3/4)

件,于当日上午给靳小朋打电话,以客人的身份从容地进入了靳小朋的住宅。

“其二,案发当日靳小朋休班,妻子外出,孩子上学。看来案犯对靳小朋一家当日的活动情况事先做了周密的了解,目的是要避开其他人,可以想像得出案犯是在与靳小朋交谈时趁其不备动的手。

“其三,按说案犯既然是靳小朋的熟人,他不会不掌握靳小朋的活动规律。在作案场合、时间以及手段的选择上余地会很大,他完全没有必要把作案的地点选择在靳小朋的家里,把作案的时间选择在大白天。然而,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案犯为了抢夺一支枪,却偏偏选择了这种不合时宜的场合和时间,而留下了一个熟人作案的重要线索。采用这种作案手段有悖常理,同时,也可以想见案犯想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急切心情。

“其四,从案发现场看,靳小朋的家几乎所有部位都被翻动过,就连洗手间的储水箱和部分地板也搜查了一遍。我想,靳小朋不会预先想到有人要抢枪,而把枪藏起来吧?我认为,把此案定为袭警抢枪根本站不住脚!”

“那么,它会不会是一起抢劫杀人案呢?”姜云峰继续分析道,“根据靳小朋的经济状况,我考虑不可能有如此贵重的财物藏匿在家中,更难以想像会藏在洗手间的水箱里和地板下面。可是案发现场却遭到了洗劫,案犯几乎要挖地三尺了!我们应该想到案犯要搜寻的物品对于他们该有多么重要。我认为他们的目的是:一者是杀死靳小朋;二者是要获取案犯所要得到的物品。至于现场枪支被抢,部分财物被劫,很可能是案犯故意制造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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