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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
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
死,因风狂者
死。诸醉后殴其父母,父母无他
,告乞免死养老者,杖一百七,居役百日。诸
弑其继母者,与嫡母同。诸
内有犯恶逆,而邻佑、社长知而不首,有司承告而不问,皆罪之。诸
弑其父母,虽瘐死狱中,仍支解其尸以徇。诸殴伤祖父母、父母者,
死。诸谋杀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恶逆论。诸挟仇殴死义父,及杀伤幸获生免者,皆
死。诸图财杀伤义母者,
死。诸为人
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
,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
给卖坟地公据。诸为人
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
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
。诸妇殴舅姑者,
死。诸因
殴死其夫及其舅姑者,凌迟
死。诸弟杀其兄者,
死。诸父
同谋杀其兄,
图其财而收其嫂者,父
并凌迟
死。诸兄因争,殴其弟,弟还殴其兄,邂逅致死,会赦,仍以故杀论。诸嫂叔争,杀死其嫂者,
死。诸因争
杀其兄者,虽死仍戮其尸。诸因争移怒,戳伤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
远。诸挟仇殴死其伯叔母者,
死。诸因争兄弟同谋殴死诸父者,皆
死。诸挟仇故杀其从父,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诸妻因争杀其夫者,
死。诸妇人问医人买毒药杀其夫者,医人同
死。诸妻杀伤其夫,幸获生免者,同杀死论。诸婿因醉杀其妇翁,偶获生免者,罪与已死同。
诸挟仇杀伤人一家,俱获生免者,与已死同。其同谋悔过不至者,减等论。诸以
尽杀其母党一家者,凌迟
死。诸兄挟仇,与
同谋杀其弟一家者,皆
死。
诸支解人,煮以为
者,以不
论,虽瘐死,仍征烧埋银给苦主。诸魇魅大臣者,
死。诸妻魇魅其夫,
魇魅其父,会大赦者,
远,妻从其夫嫁卖。诸造蛊毒中人者,
死。诸采生人支解以祭鬼者,凌迟
死,仍没其家产。其同居家
,虽不知情,并徙远方。已行而不曾杀人者,比
盗不曾伤人、不得财,杖一百七,徒三年。谋而未行者,九十七,徒二年半。其应死之人,能自首,或捕获同罪者,给犯人家产,应捕者减半。
大恶
诸大臣谋危社稷者诛。诸无故议论谋逆,为倡者
死,和者
。诸潜谋反
者
死,宅主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同罪,内能悔过自首者免罪给赏,不应捕人首告者官之。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凌迟
死,为从者
死,知情不首者减为从一等
远,并没
其家。其相须连坐者,各以其罪罪之。诸父谋反,
异籍不坐。诸谋反事觉,捕治得实,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诸匿反叛不首者,
死。诸妖言惑众,啸聚为
,为首及同谋者
死,没
其家;为所诱惑相连而起者,杖一百七。诸假托神异,狂谋犯上者,
死。诸
言犯上者
死,仍没其家。诸指斥乘舆者,非特恩,必坐之。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
死。诸职官辄指斥诏旨
言者,虽会赦,仍除名不叙。
诸和
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诱
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减四等。
有夫妇人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未成者减一等,妇人不坐。其媒合及容止者,各减
罪三等,止理见发之家,私和者减四等。诸指
不坐。诸无夫妇人有
,称与某人
,即同指
,罪止本妇。诸宿卫士与
女
者,
军。诸翁欺
男
非
辄以非理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诸舶商、大船给公验,小船给公凭,每大船一,带柴
船、八橹船各一,验凭随船而行。或有验无凭,及数外夹带,即同私贩,犯人杖一百七,船
并没官,内一半付告人充赏。公验内批写
货不实,及转变渗
作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财
没官;舶司官吏容隐,断罪不叙。诸番国遣使奉贡,仍
贡
,报市舶司称验,若有夹带,不与
分者,以漏舶论。诸海门镇守军官,辄与番
回舶
目等人,通情渗
舶货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中卖宝货,耗蠹国财者,禁之。诸云南行使〈贝卜〉法,官司商贾辄以他〈贝卜〉
境者,禁之。
诸
杀伤本主者,
死。诸
诟詈其主不逊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满日归其主。诸
故杀其主者,凌迟
死。诸
殴死主婿者,
死。